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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辅导: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主要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可分为三个层次:

(1)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竞争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具体有以下7种: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的表示,说明或承诺,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具体有以下几类: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当竞争法的第9条做了规定。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是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要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要件。

A.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D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是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将到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促进消费的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只是禁止一些不当的有奖销售。

依反不当竞争法13条及有关规章规定,下列行为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A.有奖实际无奖,或者对奖项内容做虚假表示;

B.让内定人员中奖;

C.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

D.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

E.利用有奖销售手段促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F.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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