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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经济法难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2-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与虚假表示如何区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字面表述必须虚假吗?明显夸张没有引人误解构成吗?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五)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巨奖销售

  一张奖券可以多次兑奖如何处理?免费使用如何处理?

  (七)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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