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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案件类型 |
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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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九卿会审(圆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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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
六部尚书、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
朝审 |
每年霜降之后 |
重案囚犯 |
三法司、公侯、伯爵、吏部尚书(户部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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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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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礼监、尚书各官、三法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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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
秋审 |
每年秋8月 |
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
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 |
朝审 |
每年霜降后10日 |
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 |
与秋审大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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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审 |
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 |
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
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刑部承办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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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
领事裁判权 |
1843(《中英五口通常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作为被告案件 |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法院管辖 |
观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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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是原告案件 |
所属国领事官员观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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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 |
1864(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的租界内设立) |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 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 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 |
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