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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纳税筹划之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
2009年11月16日,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希望取得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5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税后留存收益700万元。
从节税的角度,甲公司应选择何种方案?
●纳税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收益,即股息性所得)和转让收益(转让或者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对于持有收益,税法规定应当避免重复征税,即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补税。而转让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够合法地将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则可以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
●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
本方案下甲公司的纳税额为:(600-350)×25%=62.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先从乙公司分配股息300万元,而后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丙方
本方案下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00-350=-50万元,纳税额为0。
方案二较之方案一,甲方的收入同为600万元,但节省企业所得税62.5万元。另,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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