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当事人成功拿回转让款
然而,之后2年内,梁某一直要求李某还款。李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律师作为梁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在庭审时,李某提交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本案的欠条,但该欠条下面,用三行字写明该款已还,欠条作废。第二份是:银行取款凭证,证明李某在银行取款55万元。第三份是:李某儿子的证言。
本律师看到该证据后,主张休庭,并与梁某取得联系。梁某称,其从来没见过该欠条下面出现过这样字眼。经过本律师仔细研究,怀疑是李某伪造证据,企图蒙蔽事实。故,本律师建议梁某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及字体形成时间的鉴定。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现该证据确实在李某在事后加上去的。李某对该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并判决李某在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梁某支付7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梁某顺利拿回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