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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笔记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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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

1.耕地 30 年

2.草地 30—50 年

3.林地 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 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法律 敎育 网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 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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