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2、 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3、 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4、 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处分的方式及程序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
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权利
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发包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取得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
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4、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二)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1、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