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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限于之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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