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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两汉的法制指导思想
发布日期:2012-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汉代“德主刑辅” 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对策。董仲舒被诏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 也就是说“德主刑辅”。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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