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国法制史考点汇总
发布日期:2012-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刑: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2、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3、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答: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 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4、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答: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6、简述西周的"六礼"。
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7、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8、田里不鬻。
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9、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10、五听。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
答:(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
1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1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5、《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