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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受理

二、 审核

三、 审定

四、 告知

五、 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加强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1]136号),收费标准为每证200元,护照补发每证400元,加页、合订、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本市居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均可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原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居民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正面白色背景彩色二寸照片1张(尺寸要求见照片要求);

    3、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含照片1张)(登记备案人员需事先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

    4、换发护照的须交验原持有护照,并提交复印件;

    5、补发护照的须事先进行护照损毁及遗报失登记。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受理民警、五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对比出国境管理系统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准确录入电脑,打印回执单给申请人,并提请申请人凭回执单向指定银行收费点交纳规定费用:首次申领护照一本200元;换发护照一本200元;补发护照一本400元、一个加注20元;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情形;

    3、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表格上有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须亲笔签名。

    本岗位责任人: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受理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比出国境管理系统审核已受理的材料。

    1、对符合标准的,在申请表格审核栏内写明拟同意的审核意见;

    2、对不符合标准的,视情直接通知或退受理民警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对不能补齐补正材料的,通知作撤消申请处理并报批;

    3、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国的情形的,在申请表格审核栏内写明拟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审批科科长、分管处长、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审定。

    1、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申请表格审批栏内写明同意的审定意见;

    2、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退审核民警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对不能补齐补正材料的,通知作撤消申请处理并报批;

    3、对有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的登记备案人员申请材料,提出同意的审定意见;

    4、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的不批准出的情形,提出不同意的复核意见,经科长签批报处长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国境受理审批科。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同意的,及时核对申请材料并将信息数据传输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作护照;及时取回护照校对、登记;发送前台发照民警归类存放;批准信息通过免费短信通知申请人,并分别发送至市局互联网和出入境语音查询台供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在申请以后15天内,座机拨打025-84420004可查询办证结果。申请人持受理回执、交款票据,到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

    2、对审定不同意的,由前台受理民警通知申请人前来当面宣布,并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

    3、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装订申请材料送档案部门保存备查。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由监察、督察部门调查处理。

    4、对投诉案件,要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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