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考点: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2-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需要有该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的事实,即该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此时,不受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4年的限制。
2.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但需要注意申请宣告失踪时,上述人员无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应按照申请人的顺序。如果同一顺序的人,如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申请宣告死亡处理。
3.该申请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
二、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即可以根据公告期内的情况,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或者于查明该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时,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无论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离婚,其婚姻关系均不能自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