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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失业保险申请劳动仲裁索赔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江珍来律师

未买失业保险申请劳动仲裁索赔有法可依
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仲裁委有权受理失业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法律依据是:1、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3、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1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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