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证过期未年审,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案情:家住武汉市汉阳区王女士为自己的爱车在P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几年来,一直谨慎驾驶的她从未出过任何交通事故。2011年9月,王女士照常为爱车向P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一年。2012年4月傍晚,王女士驾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功率沪渝向1018KM处与第三者车刮撞后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向P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却以行驶证过期当场作出拒赔通知书。索赔未果,2012年8月21日,王女士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于小晓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至汉阳法院,请求判令P保险公司向女士支付保险金8.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P保险公司表示,王女士车辆发生事故时,该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按期进行年审,应不予赔偿。律师认为,P保险公司未履行向原告提供保险条款的义务,也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P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8元,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