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车船税法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车船税的纳税对象
1.机动车辆
2.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游艇、非机动驳船、拖船。
(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本法第3、4、5条为车船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法条】
第3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4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