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ROP医患纠纷案纪实
作者:宋飞
按语:此为本人在2008年5月在给黄冈市卫校药剂学和护理学专业学生讲授法律基础课的片段,写的很仓促,曾被作为葵花五周年纪念专刊后备投稿!
――――写于2009年4月17日
个人觉得,理论和教科书终究是枯燥的,活生生的案例才最能说明问题。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学科。在座各位都是卫校的学生,将来十有八九可能会投身到医疗战线,成为白衣天使。与医疗专业最直接相关的一类民事纠纷,就是医疗事故案件。下面,我就讲一起2004—2005年曾由我自己参与办理的一起发生在身边的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这起案件,曾被实务届称为“湖北省首例ROP医患纠纷案”。ROP,是其英文缩写,表述为汉语,就是“新生儿视网膜病变”。在座的同学们,相信你们都学过临床医学,谁能将这个病症的具体症状和病因描述出来?有没有?
……
整个案情是这样的:2004年下半年,甲某夫妇在某医院生下第二胎,是一男婴,一生下来就被确定为早产儿,被医院放入温箱护理。由于是早产儿,兼有一些症状,医院对其进行吸氧治疗。没想到吸氧时间过长,从而导致男婴一只眼睛出现病变。甲某夫妇一方面与该医院交涉,一方面又外出找眼科医生给男婴治眼病,首先他们找到武汉艾尔眼科医院,该医院推荐其去找北京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的赵教授,后者曾在美国留学,对这种新生儿视网膜病变有很深研究,医术高超。于是甲某夫妇又找到北京,赵教授给孩子做了检查后,向其介绍了该病的成因和治疗方案。甲某夫妇从此处得知某医院如果对早产儿吸氧时间过长,也有可能对新生儿的眼睛产生负面影响。于是就找某医院索赔。某医院给出的价位,使甲某夫妇无法接受;而北京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的后续治疗还得继续,赵教授采取的保守疗法,就是让孩子的眼睛不致于进一步萎缩。去北京一趟,花费的交通和食宿费高昂,手术医疗费用更是没有几十万元根本就难以为继。于是甲某夫妇设法从某医院抢走了自己孩子未经篡改的病历,其中还包括医院吸氧治疗的时间计算统计表格。甲某夫妇开始考虑法律途径。
经请的律师为甲某分析并补充了相关证据,于同年11月起诉到区法院。当时,对民事案件,我们市法院是以诉讼标的在50万元上下作为分水岭的,甲某起诉的索赔金额总计在30万元左右,但具体计算费用标准并未开列清单,理由是医疗事故案件要首先做法医鉴定,经甲某家属找区法院多次斡旋,法院正式立案,并向医院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来,我们得知当时湖北省内像此类ROP医患纠纷案还有好几件也正在审理中,由于省内都没有可参照的判决,因此我们这件案子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武汉等地法院就此类案件作的定性,因此此案无疑成了“湖北省首例ROP医患纠纷案”。
当时,甲某的律师和家属向法院承办法官建议,将此案案由定性为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走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程序,以防止医院通过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逃避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类鉴定要交由市医学会处理。还有一个因素,就是甲某家属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赔付标准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实上法官并不赞成他们的看法)。但这样一来,医院提出了异议。于是法院的鉴定采取折衷方法,分两步走。先由市医学会委托省人民医院的鉴定专家,对甲某的第二子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吸氧过多事实成立,但其与甲某之子患上ROP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之后,杜某不服,通过区法院向市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这一回是由司法鉴定所进行的,最后的鉴定结论认定:甲某之子患上ROP,不排除吸氧过多作为其诱因。
鉴于甲某之子的眼睛马上就要在北京做第二次治疗,原告经济紧张,急需用钱,我院对医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先行拨付了3万元给其子治病。
在开庭之前,甲某携子再次从北京赶回,补充了一部分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医疗费发票作为起诉的证据,这样一来,诉讼标的一下子从30万元一跃到60万元。我们的承办法官见此情况,便起草了向市法院的移送请示函,请示市法院:此案诉讼标的过大,是否移送?市法院也认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历来是医患双方矛盾对立尖锐,不好审理,便以区法院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指定区法院继续审理。
因本案原告方共提供了20多份证据,其中还包括一本当时最新版的临床医学专著和周边省市对此类案件的判例材料。被告也计划了好几份证据,其中还有一本80年代的医学教科书摘录。我和承办法官决定适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依照传统的庭审程序,举证和质证都是在开庭之时才进行。为了避免挺身时间过长,我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举证部分放在开庭之前进行。开庭当日,再进行质证。因为庭审时,医院方面的代理律师对原告甲某的一份大额医疗费收据提出质疑,认为北京大学附属医院没有开具正式发票,而只开一张收费的条子,其证明力低。双方在庭上发生争执,加之原告第一个孩子生下来是脑瘫,第二个孩子现在又得了ROP,开庭时又受到医院方面的刁难,情绪一时失控,进而要对被告代理人准备大打出手,被我们拦下。第一次庭审就这样不欢而散。
之后,对相关证据的质证,转而在庭后择期由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进行,原告当事人和被告医院医生被暂时限制一起碰头。原告甲某后来又设法摆脱法院的监控,带了一只活猫和利斧,在该医院门口将活猫砍死肢解,并暗示“如果医院不尽快满足其索赔要求,后果与此猫一样下场”。被告医院将此事件进行全程拍照,并将照片提供给我们的承办法官。经过多次做原告工作,原告终于暂时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一切事情完全交由自己的律师代理。经再次开庭,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经区法院合议庭几次合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最后区法院认定市某医院的吸氧过长与杜某之子患上ROP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甲某提供的一些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以及在审理期间存在一些过激行为,故对其索赔金额不予全部支持。法院判决某医院一次性赔付甲某之子30万元人民币。
判决作出之后,也就是2005年11月份,甲某全家抱着孩子前往国务院卫生部上访,此事引起了当时主管卫生的吴仪副总理的高度重视,指示区政府将其从北京接回,此事妥善处理。最后,市法院接受了甲某的上诉请求,并于2006年上半年作出了二审判决,改判医院赔付甲某一方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经过经2年的奔波,以及市区法院的努力做工作,甲某终于息诉,并向市法院赠送了一面锦旗,与市法院承办人员合影登报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