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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达班——比利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达班 ——比利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
 汇编人:宋飞
        达班(Jean Dabin1889—1971),比利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188979日生于比利时列日,1911年毕业于比利时列日大学,先后任过律师、大学教授。1922年被聘为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该校是欧洲托马斯主义哲学的理论中心)法学教授并长期任此职务,并获许多外国大学颁发的荣誉博士称号。1971813日死于比利时鲁汶。他是国际知名的比利时律师、神学院院士,比利时公认的法学家和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有《实在法制度哲学》(1929年),《国家的一般理论》(1933年),《法的一般理论》(1944年初版,1969年再版,此书被列入《20世纪法哲学丛书》),《民法研究》(1947年)等。
  其法学思想的特点,是将十九世纪英国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与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的自然法思想结合起来,认为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又认为自然法支配实在法,实在法可补充甚至限制自然法,但是不能违反自然法。
        达班注重法和国家一般理论的研究,在其代表作《法的一般理论》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33年)之中,达班从新托马斯主义出发,解释一系列法的概念,并试图把实在法与自然法、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因此,他的法学理论以分析自然法理论著称。
       
达班的分析自然法理论探讨了实在法(国家法)和自然法的概念、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正义等法学的一般问题。
       
达班认为,法是文明社会通过公共的强制,为着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至少是崇奉)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种秩序是由文明社会的目的和文明社会的维持所要求的、达到文明社会目的的一个手段J.Dabin, General Theory of Law, 转引自C. Morris,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59, p487.法律规则可能表达在法规、判例或习惯法中。它们是关于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良心的一般规定。自然法是从人性中派生出来的。尽管人们之间存在着历史、地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别,但由于人性在每一个地方的人民那里都是同样的,所以自然法的箴规是普遍的。当然,这些箴规只是通则,有待天主教会把它们具体化。
      
关于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达班认为,每个人都有道德义务服从那符合自然法原则的实在法。如果一个实在法的规则不符合自然法原则,它在道德上就没有约束力,因为每个人都承认与自然法相悖的市民法是恶法,甚至不符合法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支配实在法——虽然实在法可以补充或甚至限制自然法,但绝不能与自然法相矛盾。”“立法者,或至少世俗的立法者怎能有权力反抗人性的给定?”(参见J.Dabin, General Theory of Law, 转引自C. Morris,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59, p567. 
      
达班指出,为了实现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共福利),法必须适应特定社会的需要和精神气质。这是一种法的技术问题。所以,为了实行自然法的命令而制定和适用实在法,是惟有法律家才有能力操作的一种技术。而且由于法律规则不能简单地实行自然法,在大部分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法律实践的因素。
      
达班的法学理论还深入探讨了正义这一当代自然法学家关注的基本问题。他指出,在现代社会,正义被许多法哲学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对他们来说,正义是法的实质、目的和理想。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达班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把正义分为三类: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法律正义。交换正义平等地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它通过确认个人的财产权,促进交换,并通过法律的补救方法,在契约和民事侵权案件中,在恢复被盗窃或遗失的财产案件中,判给受害者适当的赔偿费。分配正义是以从集体到个人的指向来调整集体与个人(特别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它涉及各种社会利益(如权利、权力、荣誉、奖赏、物品等)和社会负担的分配,决定个人应该得到什么,应该付出什么。法律正义是以从个人到集体的指向来调整个人与集体、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它主要涉及个人应该为公共福利作出什么。法律正义通过立法决定社会成员对集体、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和责任,诸如纳税、服役、参与公共事务、遵守法律和合法秩序。法律正义是在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起作用的,虽然如此,当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法律正义居于优越地位。达班突出了政治权威和强制在参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中的作用。这是与老托马斯主义不同的。 
     
在宪法层面,他反对百合花战役后利奥波德三世的复位。他从一开始就参加了基督教的瓦隆革新运动。
   
世界各地的长期法律研究至今还在引用他的著作。

(部分法文资料翻译自维基百科,主要参考了张文显专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一章新自然法学派,法律出版社2006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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