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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书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遗嘱律师见证书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座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ccc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xxx  
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ccc律师
  证明人:x××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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