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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
蒋艳超律师
遗嘱公证书
( )
××
字第
××
号
兹证明
×××
(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
×
年
×
月
×
日在
×××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
×××
(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
(签名)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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