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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遗嘱公证书
    (  )××字第××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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