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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处理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欠贷。投保人及其 他人不得涂改与养老保险关系有关的证件,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冒领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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