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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律乃至命令和良知冲突的时候
发布日期:2012-11-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1992年东西德统一后,著名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在柏林法庭开审。法庭上,四个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接受审判。辩护律师声称,这些年轻的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
然而这一辩护并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已有先例。早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各国政府就达成共识:不道德的行为,不能藉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柏林法庭最终判决:开枪射杀人的士兵判三年半徒刑,并且不予假释。为此,主审法官发表了下面一段司法史上的经典名言:“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家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
正是基于这类沉痛的历史教训,西点军校才把“拒绝服从不正当命令”纳入了其道德哲学必修课。也就是说,当命令与良知发生冲突时,身为军人的西点毕业生们理应选择的是后者。
在当今有某些军人和警察。他们的于此的藉口是“我在执行命令”。然而,历史上多起的判例已证明,当法律乃至命令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命令和法律并不能为其犯罪开脱罪责。
美军军人誓言里明确有拒绝执行违反法律和军规的命令的话语。“我根据法规和军事审判法典服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我的长官的命令。”注意是在“法规和军事审判法典”基础上服从总统和长官的命令。说明白点就是长官如果命令屠杀平民,军人有权拒绝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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