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发生冲突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
旧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创立初期,带有很大的行政管理性质。后经过1999年和2004年的两次修改。仍不能适应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2005年颁布了新的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相比旧公司法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但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文内容,且很多天文内容新旧法存在冲突,这就面临如何适用新旧公司法的司法实践问题。
对此,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二条给与了回答。
解释一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新公司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在遵循公司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有两个例外情形: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法是私法,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精神,如果当事人对某些事项存在约定,即使该约定不符合旧公司法的规定,但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新法的强制性规范,应当承认当事人的约定效力。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中,即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事项已经做出安排的,即使约定内容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但符合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应当遵从其约定效力。
第二、对民事行为旧法认定无效、新法认定有效的,应当适用新法认定有效。
解释二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