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破产程序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程序是指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破产程序以申请开始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③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全部用裁定解决,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有两个:一个是1986年的,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就产生了两种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自然不同。
86年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
联营企业怎么办?最高法院《意见》240条规定,联营各方均为全面所有制企业的,适用八六年的破产法,其余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等,则根本不适用破产制度。
三、破产的条件
由于存在两种破产制度,破产条件也分两种。
民诉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信用失灵)。
破产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计划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不算在内。
四、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级别管辖——企业是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基层法院管辖;企业是地区及以上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申请和受理
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
国企申请破产,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文件;其他企业破产,应提交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其破产的文件。
(二)另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应先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首先确认债权。
(三)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对这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