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发布日期:2011-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a. 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b. 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c.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d.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备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转为普通程序;
3、对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4、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6个月的审理期限,但应当从中扣除法院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已经过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