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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收养纠纷案例处理24
发布日期:2012-11-22    作者:孙海军律师
收养引发的争议案例24
【案例】200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被收养人生活费3万元。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20万元。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等赔偿金共计5余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3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财产。
主持人: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要点,第一、原被告订立收养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3万元并约定20万元的违约金。第二、原告因为收养的孩子殴打他人并赔偿他人5万元赔偿金。第三、原被告达成一致解除收养关系。
主持人:孙律师,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收养问题,什么属于法律上的收养呢?
安阳律师:所谓收养,是指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收养涉及到家庭伦理秩序,我国法律对收养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主持人:法律对收养行为有哪些规定呢?
安阳律师:法律对收养人和被收养的子女均进行了规定,对于收养人要求: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另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对于被收养的子女要求:1)未满14周岁;(2)必须是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另外,符合收养条件的,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否则无法在法律上建立拟制血亲关系。
主持人:在法律上,进行收养后会有哪些法律上的后果呢?
安阳律师:公民收养他人子女后会有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互享继承权。第二、被收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解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再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不再互享继承权
主持人:孙律师,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呢?
安阳律师:本案是一个有关收养关系的纠纷,就本案而言,收养协议成立以后,也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有关法定条件。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就收养一事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我国《收养法》第15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当事人就有关收养的事项通过收养协议加以约定。该协议一旦成立,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主持人:对于收养协议是否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安阳律师:尽管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该协议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收养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该协议只是收养成立的条件,在性质上不是民事合同。收养行为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自身特征,它是一种依法变更亲子关系变更父母子女子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主持人: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违反约定赔偿对方违约金20万元是否有效呢?
安阳律师:收养协议是设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约束。所以,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协议,原告不能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违约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其宗旨在于补偿非违约方的财产损失,但由于抚养协议具有人身性,违反其义务只能发生法定的特定法律后果,比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侵害被收养人利益,送养人则可以单方解除抚养协议,恢复原来的亲子关系,但不得基于抚养协议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如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可以以被收养人名义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但侵权责任与违反抚养协议的违约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主持人:本案中收养关系是否能够解除呢? 
安阳律师:根据《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据此,在本案中由于被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未成年,被告依法不得擅自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由于原告已经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主持人:对于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费用的问题,应当如何认定呢?
安阳律师: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协议规定,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费用。在收养协议中当事人不得约定收养的报酬问题,收养人不得接受来自于送养人的任何报酬。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也是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费用不是有关报酬的问题,而是有关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生活的费用。也就是说,原告考虑到被收养人生活所需以及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自愿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支付20万元赔偿金的诉求请求。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听众朋友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个收养关系的案例,我想提醒听众朋友们,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在进行收养行为前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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