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任期尚未届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赔偿
工会主席任期尚未届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6年到深圳某学校任职初三教师,已经签订6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到2012年7月14日止。就在张某回家休暑假的时候,接到学校电话告知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另,张某于2009年10月份当选为学校工会主席。张某接到电话后,找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寻求对策。
律师分析:
1,张某期间已经签订6份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已经签订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至2012年7月14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张某符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虽然学校当时没有约定张某工会主席任期时间,但是依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工会主席任期三年或五年,即使按照3年算,张某也还在工会主席任期内,学校不得终止劳动关系,而应该将其劳动关系延续至工会主席任期届满。
因此,律师建议先书面致函学校,要求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学校决绝,就属于非法解雇,张某就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主张,裁决按照张某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
第一,作为用人单位,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该考虑有无依法需要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女职工“三期”,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员工患病医疗期间,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尚未届满等特殊情况,如考察不仔细,很可能因此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而惹上官司,给自己带来损失,并给员工到来不安定感。
第二,作为员工,遇到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没有签订甚至准备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应该先通知单位,表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争取在劳动仲裁中取得有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