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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符合《 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和填写《 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并附下列有关材料:被鉴定人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

  二、村级初审。女方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 《 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 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三、乡级复核。乡(镇、街道)收到 《 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 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级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 30 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市级作出鉴定结论。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时间应在市、县、乡三级办公场所公示。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包括申请人与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病历摘要、鉴定组成人员、鉴定组分析意见以及鉴定结论等材料。同时,在《 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内填写有关意见和结论,于鉴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还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以送达回证形式交申请人签收。

  六、省级鉴定。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送达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 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0月中旬组织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特殊情况也可随时组织鉴定。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建立档案,并于鉴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逐级通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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