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重点解读:物权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对物权通常作如下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定限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物权与所有权—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法律||教育网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传统民法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主要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从具体规定的用益物权来看,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3)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前面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中已有阐述,此处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