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具体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的规定。 前提条件 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适用本条之规定。 【律师提醒】 一、建筑商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建筑商在竣工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在发包人收到建筑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