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具体释义】 一、前提条件 (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如果发包人的使用是建筑商同意的或者其他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适用此条。 二、实质条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条例约定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特殊规定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该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合理使用寿命期限,是为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律师提醒】 一、未经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筑商应和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以利于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发包人已经在使用了。 二、建筑商在接到发包人的验收整改通知以后,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改后及时向甲方再次提交竣工报告。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