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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丧失质量问题的抗辩权
发布日期:2009-07-27    作者:孙新律师
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丧失质量问题的抗辩权
 
某工贸公司自建厂房,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320万元。20069月底工程竣工,建筑公司将竣工验收报告交于工贸公司,但工贸公司一直拖延验收,最终也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但却于200610月底擅自使用厂房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工贸公司前后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尚欠20万元。建筑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工贸公司一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建筑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等理由拒绝给付。
本律师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经调查,了解到以下情况:建筑公司确实没有资质;工程确实存在一些细小的质量问题,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均质量合格;双方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贸公司强制打开厂房擅自使用;工程已过质保期限。鉴于以上事实情况,本律师有了分析如下: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换言之,该工程因工贸公司的擅自使用从而视为合格,再者,工程已过质保期限,并且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工贸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建筑公司的资质问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与工贸公司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本来应确认为无效,但本案中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却因工贸公司的擅自使用从而视为合格,作为承包人的建筑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符合法律之规定。所以工贸公司以建筑公司的资质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鉴于以上理由,建筑公司委托本律师代为诉讼,要求工贸公司支付剩余的20万元的工程款及其利息,法院最终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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