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06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乙方为甲方建设办公楼,施工完成后,甲方依照约定应该及时验收,而甲方因为费用的问题没有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使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质检部门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责任应该有谁承担? 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要求分清否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如果属于上述质量,建设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不属于上述质量,则由发包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