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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六杀与六赃
发布日期:2012-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此外,《唐律》职制篇还规定了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此类规范对时下官员贪污行为中的“权力期权化”的防范,当是不无借鉴意义的。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2.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今天我们强调“罪刑法定”,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定罪皆需依据律令正文”。同时,唐律也考虑到所有成文法典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困难——法条有限,情状无穷,所以唐律又总结了一系列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类推”,类推原则在古代司法经验的积累上形成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适用原则。

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另外唐律“化外人”原则,“化外人”原则是指:按照中国传统说法,不受中华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谓“化外人”就是现在的外国人,“化外人”原则在强调:唐代是一个中外交流的频繁的时期,当时有许多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易,进行各种生活,这就不免产生矛盾,发生矛盾就需要适用法律,唐王朝为了体现开放性,确定“化外人”原则。

“化外人”原则规定:如果两个外国人,共属一个国家,他们在当时的唐王朝统治的中国发生纠纷,唐王朝官府准许适用本国法律来解决纠纷,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两个化外人,分别属于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化外人和中国人发生纠纷,就要按照“属地”原则。就要适用唐王朝的法律。适用这样一种规则,来尽可能体现法律的公平。这样既维护了主权原则又体现了公平原则,又适用了开放的社会局面。所以唐律所归纳总结出的原则,即使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也有许多借鉴原则。

这样的古代法典原则,到了明律以后就改变了,大明律就规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国,只要在明王朝的统治地域内,一律适用大明律。这就是单纯的“属地”原则。

唐律在这些内容方面还有许多特别值得关注的,按照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对于所涉及的这些原则,大家都应该把握并区别彼此的不同,如诬告反坐的原则、自首的原则等等。

隋唐之后,既起的就是宋元,宋是一个很特殊的王朝,从两汉以后,作为一个单一的王朝,统治中原时间最久的就是宋朝。从北宋到南宋,政权存在三百三十余年,所以宋代对中国后期的帝制影响,和传统法律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宋代在各个方面都留下了痕迹,例如:汉字被称为“宋体”、四大发明除造纸一项早于这个时期以外,其它都和两宋有关,算盘的发明、罗盘、火药都完成于这个时期。中国传统社会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

这个社会有着很广博的包容性,它能够容纳我们所说的各种新生事物,社会结构具有很强的保守性,能够将这种新生事物不断的同化掉,让他们适应这种既有的社会结构,体现它的惰性。

中国人发明航海的罗盘,但以后的千百年来,曾经一度有着非常发达的航海业,但终究被这套制度和思想观念所阻碍。以后的罗盘在中国人手里,不过就是风水先生的堪舆之具,却提供给了西方人发现新大陆。火药也是如此,到了以后中国人精细成了烟花炮竹。西方人却用来进行一系列的扩张掠夺。所以一个社会现象的产生,可能最早出现在中国,但真正给社会历史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却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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