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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事故律师谈同等责任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110网律师
    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高飞提示,合肥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交强险外,各按50%承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在交强险外,按照6:4承担责任。近日,合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高飞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案件,法院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明媛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由被告陶祥明赔偿原告王明媛各项损失21余万元。

    [案件回放]
  2011年9月22日17时35分许,陶祥明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二环路(砀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路(砀山路)桃花社区公交站时,驶入机动车道,车前部撞到经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王明媛,引发造成原告王明媛受伤入院治疗的交通事故。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陶祥明在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王明媛在行走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明媛受伤之后,被送往多个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20557.05元,并经鉴定机构鉴定智力构成四级伤残。


    [律师析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原告王明媛、被告陶祥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关系,酌定由被告陶祥明对于原告王明媛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明媛由于自身的过错应自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示]
    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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