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2-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订立遗嘱、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结婚等
(3)共同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合伙、公司章程等。
【提醒注意】
(1)赠与是单方还是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和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为了谁?
例题:【2006-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关键看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财产上的法律效果,如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或者丢掉!钱的问题
身份上的法律效果,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往往事关伦理。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1)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
【提醒注意】
(1)典型的实践行为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
(2)Why?
原因有二:
第一,基于道德的考虑——借贷、借用
第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保管、定金
(3)交付标的物是成立还是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1)单务:一方负有义务
(2)双务:双方互负义务,何谓“互负义务”?严格说一定是为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
【提醒注意】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5、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法律行为。
(2)无偿:一方只为给付而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提醒注意】单务是否一定意味着无偿?答曰:否!一般是,但不是一一对应!
例题:阿宝和阿涛是兄弟,阿宝借给阿涛人民币10万元,约定年息8000元。问:阿宝和阿涛的借款合同是: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 双务合同
★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交付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抛弃所有权
负担行为——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签订合同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