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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
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
能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无法证明具体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 第二种观点:可以酌情判决被告适当赔偿。理由是不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
赔偿责任,就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应当
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
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
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
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领域。对于能
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
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经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
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
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
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
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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