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关事实已经前一诉讼的生效判决所
确认,当事人对此无需举证。在该判决经合法程序撤销之前,其认定的事实就是法
律事实,对该事实不应再出现新的认定。 第二种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
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
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
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
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将责任保险人列为第三人,
而不得将其列为被告。 第二种观点:受害人受到侵害后,知道侵权人已进行责任
保险的,侵权人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以在不起诉侵权人(被保险人)的
情况下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或同时起诉责任保险人与侵权人,将责任保险人列为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
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
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
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
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
益。(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
讼的,保险人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