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故障频发 销售商被判退车赔偿
姜先生在北京一家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但轿车的故障频发,经过几次维修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姜先生将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姜先生的诉讼请求。
姜先生起诉称,2011年6月4日,他在一家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购买该车辆时公司工作人员称因车辆无汽油,不能试车。当日下午姜先生购买汽油加入该车后将车辆开回家。第二日上午姜先生试车时发现该车的故障灯亮并显示发动机电子设备故障,姜先生随即将车辆开到销售服务公司处要求处理,公司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先后维修多次并更换氧传感器,但问题仍未解决。后姜先生再次找被告公司要求解决,被告工作人员称尚未检查出哪里存在问题,可尝试更换整车大线,但成功率仅50%,灯还可能会亮。
姜先生认为,该车辆经被告及被告指定的维修店维修多次,故障灯亮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导致姜先生无法正常使用和驾驶,还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先生将车辆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车辆购置款156800元、姜先生将车辆退还被告,并保留姜先生的购车指标;公司赔偿姜先生车辆购置税13401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950元、机动车综合险5727.66元、交通费2200元、返还8000元汽车导航款。
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姜先生所购买的轿车出现的故障现象应按照车辆质量担保条例进行处理。涉案车辆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质量符合标准。被告将车辆销售给姜先生前也对车辆进行了售前检查,交付车辆状态良好,并请姜先生确认了检查结果,这表明姜先生购买的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产品。涉案车辆购买日期为2011年6月4日,第一次进厂维修时间为2011年11月14日,并非原告所称购买次日就出现故障。我方依据姜先生描述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根据质量担保条例并按照检测结果为姜先生免费更换了氧传感器。后姜先生称该故障再次出现,并自行将车辆送至另一家中心进行检查,该中心经过诊断同意为车辆更换一根发动机线束,由于此备件需要向厂家订货,待备件到货后通知姜先生进厂维修,在等待到货期间,姜先生自行又将车辆送至第三家特许经销商,与我方的维修方案相同,再次为姜先生免费更换了氧传感器。发动机线束到货后,中心通知姜先生去更换备件,但姜先生拒绝维修。本案中姜先生所称车辆故障期间无法使用,实际上姜先生并未停止对该车辆的使用,因此我方认为姜先生车辆只能以折旧后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处理。姜先生购车时缴纳的购置税是上缴至国家税务部门,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收取,原告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系正常使用车辆,在车辆购置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的情况下,排气系统故障警报灯常亮,经多次检修仍未明确故障原因,且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使用车辆,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视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返还车辆、退还购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保留小客车购置指标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办理车辆过户的方式实现。原告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系其合理损失,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投保的交强险及综合险,系对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障,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保险已过期,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通费损失,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购置款156800元、汽车导航款8000元;原告返还在被告处购买的小轿车一辆;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前述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损失1340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