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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异地转移新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2006年7月1日起,核定其他地区转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将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与本地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应根据转出地的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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