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失业保险待遇异地转移新规定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2006年7月1日起,核定其他地区转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将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与本地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应根据转出地的政策调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