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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辅导:利润分配限制
发布日期:2012-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十九条【利润分配限制】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

注意69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普通合伙则无此例外(第33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七十条【自我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竞业允许】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普通合伙人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一般限制,除非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32条)。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法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有限合伙人可将其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普通合伙人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第25条)。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三条【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关联法条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特别提示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仅要求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较普通合伙人简便。

理由:有限合伙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而普通合伙是人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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