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潇湘晨报社、湖南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8-05-16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08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吴,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63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潇湘晨报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158号潇湘晨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曙光,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虹杏,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汽配城6栋3楼。 法定代表人龚绍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曙,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大学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潇湘晨报社、湖南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调解,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潇湘晨报社、湖南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潇湘晨报社、湖南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杨凤云
审 判 员 尹承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