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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结果加重犯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三、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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