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奖励表彰立项核准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三、《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6]181号); 四、关于清理检查评比表彰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办字[2005]14号); 五、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深办发[2002]2号); 六、关于落实深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深办发[2004]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所报项目是以市政府名义或与市人事部门联合进行的奖励表彰项目,或者虽不以市政府名义,但需要由政府奖励资金给予奖励经费授奖表彰的拟开展的表彰活动; 二、所报项目符合在深办字[2005]14号文予以保留的表彰项目中,如果不在,有开展的必要和理由; 三、开展的程序和具体操作符合深府[1996]181号、深办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申请行政表彰立项的报告,内容应包括:立项依据,国家、省、市历年开展情况,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机构,表彰层次、评选表彰频率、规模和经费等内容。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公务员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一、受理材料。主要材料不齐备的当场退件,主要材料齐备的即可收件,发现需要补充次要材料的当场通知单位补充。 二、出具复函。 三、单位直接领取或通过文件交换站取得复函。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