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行政奖励金发放核准 |
法律依据 | 《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6]181号)、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深人发[1997]2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获得的行政奖励合法有效; 2、申报的奖金数额符合文件规定,具体为: 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授予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授予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嘉奖和各部门评选的单项工作的先进工作者,一般不予物质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由市人事局验核后发给差额部分奖金。凡属同一功绩而多级授奖的,按最高一级奖金额一次性发给奖金。 |
申请材料 | 1、《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一式三份; 2、获得行政奖励的有关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公务员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一、受理材料。主要材料不齐备的当场退件,主要材料齐备的即可收件,发现需要补充次要材料的当场通知单位补充。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三、单位取回《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两份。 |
时 限 | 2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