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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
发布日期:2012-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狭义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广义上的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热、光等没有形体的物。狭义上的物和广义上的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特征

1.物具有客观性。

2.物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

3.物具有效用,具有价值。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含义。

对动产一般用排除法表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物。

货币是特殊动产。已经与不动产相脱离的物是动产,比如一棵树,被砍伐在地,就由不动产变成了动产。

不动产是指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不能自由移动的物。土地、附属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林木等)、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区分的意义。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彰显物权。

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标志,不动产转移所有权要办理产权登记,故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法不同。

动产无所谓相邻关系,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含义。

流通物,是指该物可以在民事主体间自由地流转,自由地转移所有权。

限制流通物,是指该物只能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这种流转,还要受到行政程序的控制。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铁轨等为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该物在民事主体之间不能采用民法方法流转。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赃物、走私物品、黄色刊物、黄色音像制品、禁止生产的物品等是禁止流通物。

2.区分的意义。

流通物可以被民事主体自由地转让,能够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成为合意之债的标的物。

限制流通物的转让,在主体范围上受到限制,如金银的原材料只能出售给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即限制流通物只能作为特定主体之间合同的标的物。

禁止流通物,不能采用民法的方法转让。如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采取征收等方法转移所有权。

提问:某甲将盗窃物卖给某乙,某乙不能善意取得。若某乙又转卖给某丙,某丙能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解析:不能。因为盗窃物是禁止流通物。如果把盗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一般规则的话,就会在客观上鼓励盗窃行为。盗窃物不能善意取得,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人们对市场的信任。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是禁止流通物转化为流通物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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