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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上海市标准)
项目
标准
基数
数额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331
25980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331
216550

共计
242530+死亡职工生前最多一个月的工资×12×10

备注:上年度(2011)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待遇(国家标准)
项目
标准
基数
数额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331
25980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1810
436200

共计
462180+死亡职工生前最多一个月的工资×12×10


备注:上年度(2011)全国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数额标准官方统计权威数字

被抚养、扶养人生活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可同时主张)


与死者关系
年龄
标准
基数
数额

被扶养人
85
5年×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5102
125510

被抚养人
17
1年×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5102
25102

被抚养人
14
4年×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5102
100408

总额共计
251020


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11)25102)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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