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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购买商铺遭违约 律师代理获赔20万
发布日期:2012-11-08    作者:胡常明律师
 
高某于2010112,同昆明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容为半页纸的《购房协议》一份,约定该公司将自己抵债得来的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某庄园(小区)36号商铺,以单价8000/平方米的价格卖给高某。
协议签订当日,高某便按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余款按约定将在过户后支付),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办理所出售商铺的过户手续,而是悄悄地以更高的价格将商铺另行销售给了他人。面对对方的恶意违约,高某经反复交涉和协商,于2011125,该混凝土公司的一位主管人员顾某某向高某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因工作人员销售失误,错卖商铺,经协商,公司决定将另一商铺(65号)卖给高某,单价由原来的8000/平方米变更为8500/平方米,但是最终在购房总金额中优惠60000元。
高某想来,虽然新买的65号商铺位置比原商铺更差一些,经过这“先加价再优惠”的方式购买的商铺,总体价格算下来自己也能够接受,问题总算解决了。不料,之后经过反复催促和漫长等待,该混凝土公司似乎一直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意思。高某无奈之下,于201214一纸诉状将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履行商铺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两年多来,购买商铺,交涉洽谈,提起诉讼等一系列行为,高某都是独自一人进行,从来没有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所以走了不少弯路,此次诉讼也是如此。开庭当日,作为被告的混凝土公司委托了一位律师向承办法官陈述,高某诉称的前后两个商铺并不属于其公司所有,公司无权处置,不可能办理过户。面对如此变故,高某顿感束手无策,好在法院或许出于同情,没有继续开庭。
不过,高某很快想到了律师,于是找到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胡常明律师寻求帮助。胡常明律师在受理了案件后,很快为其拟定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补办了相关手续,在案件中为当事人重新主张权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近30余万元。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后,被告代理律师除主张对商铺无权处分外,还提出高某所主张的业务主管顾某某早就被除名,其个人并无代理权;不能确定“情况说明”就是顾某某所写;主张赔偿无依据;只是2万元的支出,却要求近40万元的赔偿不合理等观点进行对抗。这些都遭到做了充分准备的胡常明律师的有力驳斥。胡律师提出的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两套商铺都是被告出售,并且第二套商铺转让价为933442元,高于双方约定的按“先加价再优惠”方式确定的销售价格20余万元等主张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经过激烈的辩论,被告原主张的只能返还“定金”2万元,不同意赔偿的观点也彻底动摇。看着这彻底扭转的气势,两年来被人牵着鼻子走的原告高某的脸上逐步露出了笑容……
最后,在法庭的多次调解下,双方互相做出让步,201282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两个月内共向原告高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近日,在胡常明律师的催促之下,对方已向原告高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高某购买商铺屡遭爽约的不平事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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