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律师代理P某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获全面胜诉
2012年1月12日,P某与X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某同意将座落在101房商铺出租给P某作经营使用,商铺月租金为人民币S万元,租赁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X某给予P某一个月免租期供P某装修。同时还约定,P某需于每月10号前向X某交纳当月租金,X某交付出租房屋时,P某需向X某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赁押金即人民币F万元,及首月租金即人民币S万元。如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政府征用、拆迁,允许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双反不得解除合同。另外,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X某有义务协助P某办理临商证,若因X某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该证,P某有权终止合同。并约定P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P某书面通知X某,三天内退回押金。
合同签订后,P某即在合同签订当日(2012年1月12日)通过转账方式向X某缴付了首月租金S万元和押金人民币F万元,共计人民币Y万元。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某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交付商铺的义务,P某曾数次敦促X某履行合同义务,均遭到X某的无理拒绝,且X某直表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经核查发现,涉案商铺的土地用途为仓库,商铺并非X某所称的可以作为经营使用的房屋,X某承诺的“租赁101房后,X某是完全可以帮P某办理到经营使用的所有证件”等义务都没有履行,且至今为止,X某均没有履行协助P某办理临商证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等证件的义务。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如果是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仓库和住宅等性质的,则有关部门不允许办理经营使用的营业执照、临商证等证件给予该房屋使用者使用,只有土地用途有商用的方可以办理相关经营使用的证件,故此,根据本案101房土地用途为仓库可以证实,P某无法租用101房作为经营使用,即P某无法实现本案房租租赁合同约定的“作经营用途使用”目的,此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及本案房屋租立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P某享有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则P某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合理。最后,因为X某的违约行为,P某曾数次敦促X某尽快交付房屋给P某使用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P某办理好先关证件,然均未果。
2012年6月8日,P某委托孔律师代理其和X某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6月12月,孔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诉讼材料工作,先向被告X某和商铺所有权人A某和B某均送达了律师函。
2012年6月13日至7月25日,被告X某、商铺所有权人A某和B某在收到律师函后,多次跟孔律师联系,希望调解并尽还款事宜,但因双方调解方案不一致而未果。
2012年7月26日,孔律师到广州HZ区法院起诉立案此案。7月27日至8月12日,被告X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副本后,多次再次和孔律师联系希望和解并尽还款义务,8月13日,在孔律师的谈判调解下,X某自愿退还我方当事人P某已付押金(保证金)、租金及经济损失等共计YS万元。X某当天将款项YS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我方当事人P某。
8月13日下午,孔律师到广州市HZ区法院撤诉并做结案手续。
至此,孔律师为当事人P某获取最大的利益的代理目的已经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