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
法律依据 | 商务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关于启用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证书的通知》([1997] 外经贸资第32号);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两类企业计算机网络确认考核系统的通知》(外经贸资函[2001]574号); 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考核确认先进技术企业工作的通知》(穗外经贸加[2002]51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5.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 |
申请材料 | 1.先进技术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市外经贸局统一印制),包括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会主要指标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 2.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主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证明、企业技术转让合同及实施进度报告、企业先进技术和设备表、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指标表、企业先进技术和设备情况的有关资料等一式三份。 |
申请表格 |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财政、国税、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小组对企业先进性技术进行鉴定及综合评估,市外经贸局提出综合评估意见。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并颁发《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每年的4月、8月、11月(中旬前)集中受理确认考核的申请,从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批复。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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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申请表》.